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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洋行过二十春——我的求学之路

清澄君 比较公司治理
2024-08-25

2001年1月31日,农历新年过后不久,我坐上东航由上海飞往东京的班机,踏上出国求学之路。今天,2021年1月31日,整整二十年过去了。原本这是一个私人性的纪念日,不过,回首这二十年求学经历,直到任教和参与法学教育的规划设计工作,感到自己的过往,或可为来者点滴借鉴,因而决定落笔将这二十年的心路与诸位分享。这不是回顾过去二十年来的人生经历,只是自己在法学园地内求学与执教的体会。

 

二十多年前,我在复旦法学院读本科,大概在两三年级的时候就决定从事学术道路,说实话,那时的选择没有多少理性思考,大半是情感冲动。索性后来比较幸运,学术之路所需的诸多条件一一被创造出来。90年代末,一个热衷民法学术的大学生,选择去东洋深造,只要对中国的法制发展稍有了解者,一点也不会感到奇怪。

 

飞机落定成田机场,我第一次出国,第一个见到的熟人是从东京市内赶来接机的段匡老师,在他引导下,我一路拖着两口旅行箱,走进了东京都,走进了早稻田。


 

当时学法律就是读教科书,第一次和我的指导教授近江幸治老师见面,他送了我一套他写的日本民法讲义,真有如获至宝的感觉。记得后来有个从中国来的年轻学者问近江老师如何学习民法,老师的回答是“好好看我的书”。

 

近江老师的民法教材中规中矩,可谓日本战后经济成长期那一代学者的典型著述。我在东京郊外的小屋里读过一遍之后的感觉是,这是一套辞典,将来有什么民法学上的问题,你可以查进去,里面包含着解答这个问题的各家之言。一遍读罢,就如越剧《红楼梦》里贾宝玉的几句唱:“口儿诵来心儿飞,读过四书就忘记”。与其说有些云里雾里,不如说距离感很大。

 

其实,后来我又读到近江老师的一篇单行本论文,发觉他的研究并不像那套教科书似的中规中矩。作为一个民法学者,他写了一篇无担保债券的文章,关于现代的金融体制。我也是从那篇文章里知道了原来债权金融已经从有担保过度到了无担保为主,脑子里自然掠过一丝疑问:那我们在你课上学那么多担保干嘛啊?不过,这种疑问倏忽即逝,又回到那一套教材的路子上去学。

 

在日本期间,我比较喜欢上判例课,而近江老师的研究生课程就是每周读判例。90年代末的中国民法学界还没有多少判例学习,因此感到日本人的学术确实和我们不同。在以沉闷为基调的日本法学课堂里,我操着生硬的日语还算是提过几个问题。有一次大概是讲不当得利的案例吧,我好像问了问题,为啥判决书里只把有偿交易视作“因”,却丝毫没有考虑赠与也可以成为法律上之“因”。这个问题引来近江老师的好评,大概对后来他推荐我获得日本文部省奖学金也有点关系吧。

 

除了近江老师的书,我在日本读过印象深刻的书是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感觉与作者心有戚戚。还在复旦的时候,我上了一堂美国合同法的课,接触到一点美国判例,心中就升起一个念头,美国的法官好像是先有了判决再去找依据。而加藤的书恰好证实了我的这种感觉。

 

其他比较喜欢的民法书是我妻荣的民法教材,他是老一辈,但他的写法却不老,的确融入许多社会文化的思考,让你觉得与民法的距离近了。当时还有一套教材是东大年轻一代学者内田贵的,他的视角不同寻常,是解构主义、功能主义的,甚至可以说有颠覆性。我在离开日本前买下了他的全套民法教材。后来,内田和近江的两套民法书伴我历经三洋,至今摆在我的书架上。

 

从近江、加藤、我妻、内田,还有铃木禄弥,实际上我看到日本的民法学是不变之中而有变,守成之中而有进展。她的体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尤其是第一流的学者,自觉不自觉地把目光从咬文嚼字式的法典注释,投向功能性和文化性的解构。比如,铃木曾主张完全放弃物权变动的债权说、物权说这种理论构建,根据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就事论事地寻找合适的规则。

 

我在日本还读了一本对我的学术道路具有转折意义的书,那就是太田胜造教授翻译的Cooter和Ulen的《法经济学》。我在小屋里读这本书,有一种被巨浪推动的感觉,她一下子把你抓住,而不再有距离感。我后来体会,日本学者虽然也有一些新思维,但只是在原有体系上的散发性视点,而美国人的法经济学则给了你一条彻头彻尾的新道路,其中的差别完全可谓“鱼”、“渔”之不同。我在日本的最后一年,写作硕士论文,就开始运用法经济学的个别视角,而近江老师看上去还是较为满意我的这篇论文的。

 

于是,我在学术上不再满足吃几条“鱼”,而是准备系统地学习一套“打渔”的本领,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驱动,2004年,我辞别了近江老师,辞别早大,转赴西洋求学。再见到近江老师是在10年之后,又后来2018年,近江老师荣退,我专程去东京参加了他的退职晚会,这也是离开日本后和老师仅有的两次会面。

 

在哈佛飞逝而过的一年LLM生活谈不上有多美妙,但对求学而言却是让我眼界大开的一年。我上了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基础课财产法,说实话,没有增进多少对财产法的理解,倒是因为老师的教法而倍感新鲜。整个学期他讲的归纳起来就是三个词——公平、效率、程序。

 

大概有多一半的课,他把学生分成两组,就案件的事实分别从原被告两个立场上对辩,而那三个词则是他指定的辩论角度。最后考试也是如此,8小时根据一个给定事实,得正反写六个段落自己和自己辩。这种教法显然是在训练诉讼律师——财产法大概也没有多少交易设计问题。有趣的是,他并不讲多少细节的法律,却专门强调大处。

 

在哈佛上的另外一门课是担保法,任课老师没有多少可圈可点的地方,但那本教材却让我耳目一新。写这本担保法教材的就是后来成为麻省参议员的Elisabeth Warren,那年她好像休长假,没在哈佛教课。这本担保法教材的副标题是“一种系统式的进路”,所谓“系统”就是从担保交易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入手,考察法律对他们的影响。我在哈佛写的硕士论文也是担保主题,我自己依样画葫芦,用了她的“系统式”进路。多年以后,遇到中财的缪因知老师,告诉我当年我这篇论文投到《北大法律评论》的编辑就是他。

 

我原先以为Warren也是搞法经济学的,后来才知道她是反法经济学的。不过,在美国法学界,无论你反对还是支持法经济学,你必定要考虑经济,或者说要经济化地来考虑问题。Warren的书里处处讲到担保的经济影响,也就难怪初来乍到的我把她,以及她的合作者Lynn Lopucki当成法经济学者。在去美国之前,我从前在复旦的一位老师就告诫我,到美国读法律,一定要了解些法经济学,也是为着他这句话,我才借来了日文版Cooter和Ulen的名作。

 

在冬季的短学期,我选了法经济学的课,当时我每周往返波士顿和纽约,短学期紧凑型的课时间不太好安排,印象中翘了几堂课。尽管我去美国之前就对法经济学入了迷,但哈佛的这门法经济学课是我在美国学习期间考试成绩最差的一门课。坦率地讲,我还觉得老师手下留情了。不过,这丝毫没有影响我对法经济学的勃勃兴致,而当年那门课上的一些材料,直到多年后我到新加坡教法经济学,还用在了自己的教材里。


 

我在哈佛也学了公司法,感觉是不得要领。和Warren的那本担保法教材有详细的背景和规则介绍不同,公司法课用的是一本纯粹得再不能纯粹的案例书,除了案例摘选之外,几乎没有一个字的解释说明,全要靠老师上课讲解。说实话,美国法学院的老师——尤其是大牌教授——常常不怎么擅长给你把规则说清楚了。许多年后,我有些明白其中的道理,越是见解深刻的学者,往往越把规则看得“无常形”。

 

教我公司法的就是这样一位大牌教授,担任哈佛法学院长长达15年的Robert Clark教授。自己当年的英文水平比较差,听起课来很吃力,再加这位老教授声音“细软”,就更难听明白,又遇上那不怎么给力的教材,感觉一学期的课几乎是混过来的。

 

不过,那年的公司法课,哈佛法学院给外国来的学生配了一名助教。这名助教每周给我们上一次辅导课,从他那里我总算听明白一点美国的公司法。如今这名助教自己也成了哈佛的大教授,几年前偶然在新加坡遇到他,又接上了这从前的旧识。后来这位Holger Spamann教授应邀访问SMU,也给我的研究作了不少指点。

 

哈佛的另一位老师是Mark Ramseyer教授,我当时没有上他的公司法,上了他的日本法席明纳。说实话,那课印象不深,而对Ramseyer教授的印象则是离开哈佛之后才不断加深的。我陆续读了他研究日本法的一系列著作,对其学术的洞见和创造力只有“折服”二字可以形容。教授为人十分和善,我后来继续申请其他美国法学院时请他做过推荐人。2018年在汉堡的一次国际会议上遇到Ramseyer教授,记得还攀谈了一些美国的时局。

 

从哈佛毕业,我差不多有两年时间在准备报读新的学校。在美国法学院里谋求一条学术研究的深造之路并不那么直截了当,实际上美国人自己已经很大程度上不在法学院里为法学的学术之路作准备了。这话听上去有些奇怪,却是事实。

 

英美法系的法学院传统上并不进行学术训练,典型的法学院教师只具备一个基础法律学位,过去大多是毕业之后去执业数年,回到法学院教书。自20世纪60、70年代法经济学崛起后,培养法学院教授的工作逐渐转移到其他的社会科学院系,特别是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系。如今,顶尖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大半拥有经济、政治、历史等学科的博士学位,却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学博士”。

 

美国的这条法学者培养之路,对他们本国人不算难走通,因为他们在读法学院之前,必定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而对我这样的外国人就不太好办了,没读过经济、政治之类的本科,又怎么去申请读博士呢?尤其是经济学,近乎不可能。最终我选择去西海岸的伯克利就读“法学与公共政策”的博士项目。和美国法学院的博士不同,这是一个法学院和研究生院合办的项目,虽然由法学院主持授课,但毕业由研究生院授予哲学博士——也就是美国文理各科常规的博士——学位。

 

大概是看我GRE的成绩很高,又有哈佛硕士的经历,很快就被伯克利录取了。进去之后我才知道,那一届九名学生中,只有我一个外国留学生,其余八名美国学生中大概一半是法学院JD毕业生。当时,高我一年的还有一位中国留学生,后来她读完三年JD,选择放弃PhD去就业了。于是我就成了伯克利这个博士项目有史以来的第一位中国毕业生。有些可惜的是,毕业近十年后,那八位同学里只有一位在康涅狄格大学做教授的还会时而在国际会议上见面,其余都失去了联络。

 

伯克利的这个项目是“法学+”项目,+号后面有六个方向: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系、哲学和心理学。我自然选择了经济学方向,也就投入了Cooter教授门下。伯克利历来是社会学重镇,因此在我们的项目里,学法经济学的人不多,几乎由Cooter教授一人指导,和他搭档指导我们这些博士生的是Daniel Rubinfeld教授,著名的反垄断和微观计量经济学者,当时他在法学院和经济学系兼任教职。

 

在伯克利的前三年,我修了很多课程,有十多门吧,这也是美国博士和别处不同的地方,有大量课程要修,几乎每门都要考试,就和本科生一样。还要通过两门笔试和一门口试才能从“博士学生”升级为“博士候选人”。对于我这样没有经济学基础的人,这些课程就有了大用场。三年间,我在法学院听了一些民法和商法,以及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课,另一半课则是在经济系和政治系上的,从基础的高等数学、微观经济学到博弈论、社科研究方法等杂七杂八上了不少课。

 

印象最深的课一门是经济系David Card教授的微观经济学,他的讲义和授课都清晰无比。我先预习一遍讲义,每一个模型公式自己推导一遍,上课再听他讲一遍。只是当年他讲的是微观理论,还没有机会讲他成名的微观计量,从这样的大家身上,学一点皮毛也是受益匪浅了。我至今还收藏着他的讲义电子版。只可惜我半路出家,天分也很有限,终于也没把微观经济学学明白。


 

另一门课是法学院的法经济学工作坊,这课说起来很简单,就是每周从全美各地请一位法经济学者来报告他/她的工作论文。论文提前发给学生,要求是每个学生写好一篇评论报告,不过,这篇报告有个特别要求,就是必须针对论文提出一到三个批判性的问题。起先,我觉得要给这些成名学者的文章挑毛病几乎是不能胜任的工作,就是勉强提几个问题,恐怕也是在胡说八道。然而,我渐渐地喜欢上了这门给人挑毛病的课,尤其是在有一次我写的评论得到任课的Rubinfeld教授以及来访学者本人共同称赞之后。

 

正是这门课,让我养成了“见文就挑刺”的“恶习”,与我相熟的同行曾有人说,听了我挑的刺,直有要把文章烧掉的感觉。虽是一句戏言,不过,这些年来我应该感谢同行朋友们的宽容,让我在学界享受到了充分的自由。Cooter教授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句话就是学者一定要多质疑。如今,有机会培养新一代的法学者,希望能有更多的年轻人受益于这种助人养成质疑习惯的课。

 

自从在日本求学时起,我就把物权(财产)法当作研究的重点。有趣的是,到美国之后,读到的所谓财产法的法经济学文献,大多是在讲公司的产权和治理问题。于是,甚至在还没完整了解美国的公司法之前,我就不经意地触摸到一些有关公司问题的经济学文献,科斯、阿尔钦、威廉姆森、哈特的研究多多少少读了一点。其中最为钦佩的是威廉姆森教授的研究,以至于给我那出生在伯克利的儿子取了Oliver的名字。

 

尽管如此,我当初始终把自己定位成一位研究物权法的学者,完全没有考虑过研究商法,而且,也一度觉得自己会注重理论研究。直到我和Cooter教授商量博士论文选题时,他听我讲了一番物权、债权的道理——这番道理并非大陆法的理论,而是当时在美国法经济学界流行的财产法理论,随即打住我说:“你的这番理论也许可以写成一个序言,但写不了一篇博士论文,物权、债权的区别,实质是物权规则(property rule)和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的差别。”由此便打消了我以财产法理论为题写作论文的念头。

 

又过了不久,Cooter教授找到我,兴奋地告诉我芝大的Ginsburg教授——也是他从前的学生,正在建设一个宪法数据库,并建议我利用这个数据库来研究宪法规则对创业的影响,同时,他郑重地建议我进行经验研究,而非理论研究。当时,我真有些惊呆了,心想怎么会让我去研究宪法呢?

 

此后,我和Cooter老师又作了几次商谈,逐渐把论文的方向定了下来,一方面,仍从我原先的财产权研究入手,考察基础性的产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则着手学习有关创业融资和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就这样,大概从在伯克利的第二年起,我学习和研究的重心渐渐从产权扩展到金融和政府理论。

 

虽然,我对自己的博士论文谈不上满意,不过,写作论文的经历让我对自身的学术兴趣以及学术方向进行了新的思考。对于法经济学,从最初单纯的入迷转而有了更多角度的观察。我发现尽管法经济学在理论构造上威力强大,然而,不少理论却停留在了智识的美观上,并没能对一些基本法律部门——尤其是合同、物权——的变革形成实际推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理论未能得到经验性的检测。恐怕这也是Cooter教授一再鼓励我们这些学生进行经验研究的原因。

 

与此同时,我发现法经济学最好的用武之地就是有关公司和资本市场的法律。一则在这些法律部门中,效率天生就是占有优越地位的价值,不必牵扯进过多的价值平衡。二则公司和资本作为经济发展的母体与血液,对其加以规制的规则的差异,也更有可能给经济运行带来实际的差异。再加上这方面数据比较丰富,为经验研究提供了诸多机会。大约从在伯克利的最后两年起,我在法律研究上的侧重从物权法转到了公司和证券法。

 

促成这个转向的除了自身对学术状况的反思之外,也是受到周围家人和朋友的影响。由于我太太长期在纽约执业,即便在伯克利上课的那三年里,我也有相当一部分时间生活在纽约。那时,我们身边的朋友几乎都在纽约金融界和华尔街律所任职,而我太太更是一位专职的并购律师。

 

朋友们碰面,总离不开公司并购和资本市场的话题,我们这些人又共同目睹了2007年到2009年美国金融市场盛极而衰的过程,领会到美国资本市场的巨大力量。特别有一位朋友,既是JD又是金融学博士,后来出任多家投行和基金的董事、合伙人,当年在纽约时与我们邻居,每逢节假,经常走动。这位朋友对金融法制的理论,以及华尔街上的实践总能如数家珍,耳濡目染之下,我在这方面的兴趣也越来越浓。

 

就在我完成三年课程,通过博士口试,成为博士候选人后不久,有一天,Cooter教授告诉我,新加坡管理大学(SMU)需要找一位教法经济学的老师,并说这所大学的法学院把法经济学作为一门必修课,他让我联系那里法学院的院长,了解前往新加坡访问教学的途径。很快,新加坡管理大学就向我发出邀请前往授课,就这样,我走出了下南洋的第一步。

 

在新加坡的第一次教学应该说十分顺利,我把过去几年间的所学精心准备成教案,将法经济学课程带到了SMU。那一届学生给我的印象也很深刻,我发现其中不少人很快就接受了法经济学的新思维,学生们看上去也很喜欢我用身边事例来印证法经济学理论的教学方法。甚至有学生在毕业数年后还给我寄来贺卡,表示我的这门课对其日后工作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后来我了解到,法学院的这第一届学生经过特别挑选而成。

 

第二年,我再次往新加坡访问教学时,决定正式申请教职,并在教学期间作了求职报告。2012年夏,就在我从伯克利博士毕业之后不久,收到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的聘书,经过几个月准备,在2012年圣诞节前辞别了客居将近九年的美国,举家迁来新加坡。

 

这些年里,我除了学到的知识之外,美国人带给我最大的感触是他们的雄心与激情。在学界而言,雄心就是敢想大问题,有些问题让我们看上去天马行空,比如Cooter给我定的这个宪法与创业的题目,起初让我觉得大到不着边际,直到我把论文做完,才发现原来宏观的宪政体制居然真能影响到微观的创业形态。

 

激情则是念兹在兹,乐此不疲的工作态度,Cooter本人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后来在一封信里和我说,他感觉正处于一个研究的兴奋期,而说这句话的时候,这位年逾古稀的老教授正在等待换肾。孔子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我在美国见到的“乐之者”真不在少数,自己仿佛也日渐成为了一个“乐之者”。

 

在新加坡的七、八年时间称得上是我人生中最稳定安逸的时期。尽管法学院经过课程调整,法经济学不再是必修课,于是我又先后教了其他三门课程,但整体上法学院的工作环境十分宽松,从研究课题到教学内容,教师们享有很高的自由度。这些年间,虽然也常为投稿失败而烦恼,但在学院里却几乎没有遇到过论文发表数量一类的压力。或许多年来,我对SMU法学院谈不上有多少贡献,所教课程也只是些选修课,但在走完八年的终身教职轨道后,仍然幸运地获得了终身教职。


 

正是SMU法学院的这种宽松环境,让我有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的研究兴趣之中,不仅在离开美国之后大大加深了对美国公司和证券法的研究,更有机会近距离观察思考中国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这些研究和思考,让我与法律之间的距离感似乎消失了。

 

更加有幸的是,我在SMU结识了多位同事,虽然他们不在法学院,却和我有近似的研究兴趣。我们在SMU展开了真正的跨学科研究,也正是在这些研究过程中,反而让我感觉到法律的重要性。其实,跨学科研究并不是处于各个学科边缘的研究,而是各个学科把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的研究。

 

就法学而言,这种核心竞争力当然在于对法律规则的熟知,以及对在规则之下形成的社会实践形态的熟知。至于建模、计量等等,则完全可以依靠其他学科的实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哪怕是有志于跨学科研究的法学者——最最基本的任务是把法律学透,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而不必为自己没有掌握什么计量的方法,或者估值定价的模型而过于焦虑。把法学的根扎深了,自然会有立足之地。

 

很大程度上,一个人的眼界比知识更为重要,所谓“眼界”是人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思维的进路。通俗地讲,就是对于复杂的问题能不能把握住要害,而非拘泥于小节。知识能为培养眼界提供养料,但不对知识加以反思和批判,也不足以形成眼界。实际上,也可以说眼界就是一种对既有知识加以批判,从中探求新知识的能力。

 

作为学者的有利条件是能自由地学习和反思知识,这使得学者有机会远远超越自身经历吸收知识。与此同时,也正由于学者的知识非经自身体验而来,因而容易流于表面。不过,真正优秀的学者能借助强烈的反思能力,以及在多种知识之间触类旁通的体悟,透彻理解非经亲身体验得到知识。

 

因此,假如学者只注重学习,而不善于发问,就会面临纸上谈兵的危险。反过来,善于反思发问的学者也有机会比实务人士形成更加深远的眼界,从而为实务工作提供新思维。例如,法律和金融学者对公司治理价值的研究,就为投资人在实践中寻求套利机会提供了指引,直至市场价格充分吸收这种由学者发现的价值,而不再留下套利的机会。

 

二十年来,求学治学历经三洋,深感美国人将巨大的创造力与炽烈的工作激情相结合,百余年来引领世界科技文化的潮流,实在有其道理。而日本与新加坡同属岛国,也有类似的忧患意识,所不同者,日本人的忧患意识似乎深入大众骨髓,而新加坡人的忧患意识更加体现在领袖阶层。两个岛国相比之下,日本更显稳健,而新加坡则以灵活取胜。故此,在新加坡似乎更能践行新思维、新看法——哪怕这种思维和看法本身是舶来品。

 

实际上,SMU的成立正是这种践行新思维的例证。这所大学最初以美国的沃顿商学院为原型,相比本地其他两所传统大学,在教学和管理方面也更接近美国的模式,以致在法学院设立本地区第一个三年制研究生层次的基础法学教育项目——JD。以我自身这些年的经历,SMU提倡的全方位教育理念绝非一句口号。如今有机会参与法学院的发展规划,期待把自己历经三洋的体会融入法学院的建设图景。

 

二十载回首只在刹那间。花了差不多整整一天把这二十年的所历所感写出来,希望为后来人提供些许参考。若要稍加总结的话,那么,我对这二十年的求学经历最大的体悟是,“勇”、“敏”、“切”、“固”这四个字对学者至关重要。“勇”说的是不墨守成规、画地为牢,敢于思考新问题,探索新领域。“敏”的意思是说善于批判性地思维,不对他人见解囫囵吞下。“切”是指找准自己的兴趣点,为之倾注激情。“固”则是说巩固自身的基础知识,不要为图他人所长而动摇自身的根基。“勇”、“敏”、“切”、“固”之外,当然还需要朋友家人的激励扶持,也离不开将自身才智融于时代的洪流之中。

 

去国已有二十春,只要吃着上海菜,听着绍兴戏,在哪里也都忘不了故乡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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